杜鹏、王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23财保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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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3财保255号案件名称
杜鹏、王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鹏;王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财保255号申请人:杜鹏,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琼,女,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斐斐,男,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丽,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申请人杜鹏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212885.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名下位于金沙县门面(房产证号:毕房权证金沙字第××号)。申请人杜鹏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33130181820210000887)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鹏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12885.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名下位于金沙县门面(房产证号:毕房权证金沙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85.00元,由申请人杜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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