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军、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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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797号案件名称
王永军、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永军;张连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张连波,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存款、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有受益类保险(已扣划)、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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