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与上海云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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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813号案件名称
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与上海云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上海云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813号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朱寅仑,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笑,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楠,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凌云。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与被告上海云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烨骋市场推广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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