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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恢3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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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恢3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恢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业园园通路。法定代表人:李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丽,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迎春南路112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卜桂明,该公司董事长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71900元,并赔偿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637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损失;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233539元。因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2日,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1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冻结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昆山城西支行11×××57账户0元(额度冻结8291539.27元)、11×××57账户0元(额度冻结8291539.2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2、冻结第三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漳州分行16×××68账户0元(额度冻结375261.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3、2021年8月12日,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三部,期限为二年。4、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存放在漳州市九龙岭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内的如下设备:1、JG100有机热载体桨叶搅拌反应器1台;2、JG50有机热载体桨叶搅拌反应器1台;3、储存料仓2台;4、喷淋塔3台;5、回转式干燥机及回转式干燥机支架1台,期限为二年。5、2021年8月13日,向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冻结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291539.27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59000.19元。上述款项缴纳执行费16214.46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242785.73元。2、2021年2月24日,向西安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应收款项人民币8288365.69元。送达后,西安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回函说明被执行人与其不存在往来款项的法律关系。3、2021年2月2日,向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原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288365.69元。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后回复,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到期债权有3616900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我院属轮候冻结。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公司有持股,本院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净泥环保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股权红利10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2、续冻结被执行人在西安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及股权红利8291539.27元,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3、续冻结被执行人在漳州市正源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股权红利8291539.27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五、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因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足额,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371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259000.19元,扣除执行费16214.46元后,尚余5129114.2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訾明伟审判员  贺明娇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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