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嘉临、戴西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5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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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5643号案件名称
翁嘉临、戴西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翁嘉临;戴西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5643号 原告:翁嘉临,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戴西荣,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翁嘉临与被告戴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翁嘉临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戴西荣返还翁嘉临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20日起算,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嘉临到庭参加诉讼,戴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戴西荣曾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翁嘉临借款,至2020年9月20日戴西荣向翁嘉临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戴西荣向翁嘉临借款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另外到年底再付1%利息等。戴西荣出具借条后,经翁嘉临催讨,戴西荣未返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戴西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翁嘉临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20日起算,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戴西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马平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宋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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