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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刘明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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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19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刘明江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刘明江;李正伟;徐超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19号原告:王建,男,生于1988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东丽村一组5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812013934。原告:刘明江,男,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东丽村一组56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308043915。原告:李正伟,男,生于1992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坪村六组1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203083958。被告:徐超,男,生于1994年7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四组27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626199407283919。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与被告徐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王建、刘明江、李正伟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谷欣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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