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作付、向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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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97号案件名称
谭作付、向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谭作付;向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谭作付,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向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谭作付与被执行人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谭作付与被执行人向海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岁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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