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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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1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4号原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军,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喜贵,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3元(已减半),由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俊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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