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净净、侯筛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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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212号案件名称
王净净、侯筛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净净;侯筛红;建昌县翠云商贸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12号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昌县翠云商贸店,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建设路**金水湾****楼。法定代表人:雷翠云,该店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净净、侯筛红与被告建昌县翠云商贸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告建昌县翠云商贸店,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净净、侯筛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净净、侯筛红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 判 长 姜 岩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王争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 薇书 记 员 姚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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