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涛、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7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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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17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涛、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涛;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94年0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江滨社区青年西路1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DUTQ19Y。 法定代表人:章小杰。 申请执行人郑涛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郑涛执行款人民币24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杨杰向我院提交了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涛,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卡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郑涛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17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柯澄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付伟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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