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芳、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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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69号案件名称
罗文芳、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文芳;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罗文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文芳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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