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芳芹、刘勇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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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81号案件名称
侯芳芹、刘勇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侯芳芹;刘勇斌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81号原告:侯芳芹,现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刘勇斌,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侯芳芹与被告刘勇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侯芳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芳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芳芹撤诉。审 判 员 冯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脱 蓉书 记 员 曹文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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