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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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84号案件名称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84号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5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钦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捷,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法定代表人:高宝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法定代表人:米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科技北二路高新北四道15号。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709室。法定代表人:郭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长街北段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曹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锦武人民陪审员 梁 勇人民陪审员 潘海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周思宇法官 助理 朱瑞雪书 记 员 吴 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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