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林、胡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235号案件名称
胡玉林、胡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玉林;胡玉林;孙丽;孙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恢235号孙丽、胡某某:孙丽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孙丽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不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则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胡某某在履行了74000元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剩余还款义务,权利人孙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兰英、刘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22执1080号 下一篇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07民督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