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金、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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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71号案件名称
黄道金、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道金;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71号申请人:黄道金,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詹克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道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澧县湘福新居二楼201房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道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澧县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道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苏 明书 记 员 胡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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