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富稳、胡登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928民初22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928民初2221号
  • 案件名称

    刘富稳、胡登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富稳;胡登玲;张怀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928民初2221号 原告:张怀卫,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12090615被告:刘富稳,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1215355被告:胡登玲,(曾用名:胡小红)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2195648本院在审理张怀卫与刘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8时30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怀卫因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卫未按开庭传票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张怀卫承担。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