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稳、胡登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928民初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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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928民初2221号案件名称
刘富稳、胡登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富稳;胡登玲;张怀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928民初2221号 原告:张怀卫,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12090615被告:刘富稳,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1215355被告:胡登玲,(曾用名:胡小红)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2195648本院在审理张怀卫与刘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8时30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怀卫因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卫未按开庭传票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张怀卫承担。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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