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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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834号案件名称
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劲夫;张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834号 原告:张楠,女,汉族,生于1998年1月19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朱劲夫,男,汉族,生于1997年7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晁靖雲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晁靖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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