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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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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834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劲夫;张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834号      原告:张楠,女,汉族,生于1998年1月19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朱劲夫,男,汉族,生于1997年7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楠诉被告朱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晁靖雲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晁靖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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