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彬、郭红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526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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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526执恢641号案件名称
周红彬、郭红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红彬;郭红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6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武,男。被执行人:周红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武与被执行人周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红彬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红武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红彬返还购煤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负担执行费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红彬对案外人杜学礼享有到期债权,且已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郭红武要求执行该到期债权,本院向案外人杜学礼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对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措施后,申请执行人郭红武与次债务人杜学礼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8月3日杜学礼对周红彬所负债务为516085元,由杜学礼支付郭红武47万元,郭红武自认杜学礼已代为周红彬清偿债务516085元,不再申请执行次债务人杜学礼。执行费按照申请执行人郭红武实际实现债权47万元收取6950元,申请执行人郭红武已经交纳。再查明,被执行人周红彬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且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 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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