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林、俞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852号案件名称
张孝林、俞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孝林;俞卫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林,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俞卫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孝林与被执行人俞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孝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俞卫军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孝林借款本金1871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7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俞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俞卫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俞卫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俞卫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卫军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87133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735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俞卫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俞卫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孝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俞卫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8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关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688号 下一篇 周红彬、郭红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526执恢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