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德宝、付振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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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22号案件名称
尹德宝、付振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尹德宝;付振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22号原告:尹德宝,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振庄,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636788163负责人杨明轩。原告尹德宝与被告付振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德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德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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