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喜金、曾洪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2财保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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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财保191号案件名称
谢喜金、曾洪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喜金;曾洪业;双峰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谢喜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财保191号申请人:谢喜金,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担保人:谢喜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建街居委会市。被申请人:曾洪业,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双峰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泥湾村新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3958411109。法定代表人:梁跃鸿。申请人谢喜金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曾洪业驾驶的湘K4983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K×××××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谢喜成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蓝郊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08字第××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喜金因与被申请人曾洪业、双峰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曾洪业驾驶的湘K4983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K×××××重型自卸半挂车至本院指定地点;二、将担保人谢喜成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蓝郊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08字第××号】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邬望振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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