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田元伟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5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52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田元伟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田元伟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388567R。法定代表人:饶刚,院长。委托代理人:牛博伟,男,系该院员工。被执行人:田元伟,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田元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元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503.2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田元伟已经于2020年3月13日死亡,于2020年7月13日注销户口登记,被执行人无继承人,也没有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3执3526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卓 叶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