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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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70号案件名称
曹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70号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曹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2020)陕01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曹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56359.71元。4、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寄存于其妻李英鸽及妻弟李英军名下的存款539912.09元。5、本院将扣划的执行款均已缴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其没收在案的存款592646.11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罚金500000元已经执行3625.69元。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8、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告。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 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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