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改玲与廖燕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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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7119号案件名称
李改玲与廖燕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改玲;廖燕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7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玲,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燕飞,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李改玲因与被上诉人廖燕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改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己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改玲在2015年与廖燕飞交往时,并不知道廖燕飞当年已经与他人结某,李改玲在2017年底才知道此事。廖燕飞在婚姻状态的问题上一直欺骗李改玲,李改玲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廖燕飞长期有意对李改玲实施精神控制,通过精神施压逼迫李改玲流产,导致李改玲长期情绪压抑,产生精神病态和抑郁症,应当支付李改玲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廖燕飞的欺骗,李改玲两次怀孕并流产,身体和精神两次受到伤害,廖燕飞应当支付其曾经承诺给予的补偿金,并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廖燕飞辩称,不同意李改玲的上诉请求,廖燕飞最初与李改玲交往时并未结某,后在2015年与他人结某,在2017年左右告诉过李改玲自己已经结某了,跟李改玲说过婚后生活过得不是很好,也告诉过李改玲,就算自己离婚了,也不会跟李改玲结某。廖燕飞曾口头说过补偿李改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但李改玲说要50万,后来双方未谈拢。之后李改玲到廖燕飞公司闹事、拉横幅,对廖燕飞名誉损害很大,故不愿再与李改玲协商,也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廖燕飞没有隐瞒已婚的事实,在与李改玲交往的过程中,也曾给过李改玲不少钱。李改玲两次流产是双方原因所致,并非廖燕飞一人的过错,现自愿承担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改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燕飞:1.赔偿李改玲医疗费6,852元;2.向李改玲公开赔礼道歉;3.支付承诺给予李改玲的损害补偿金15万元;4.支付李改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改玲、廖燕飞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当年廖燕飞与案外人结某。之后至2020年5月,李改玲、廖燕飞仍断断续续保持联系,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李改玲怀孕,李改玲在廖燕飞的要求下进行了流产手术。2020年5月李改玲再次怀孕,于2020年8月行人工流产手术。一审审理中,李改玲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廖燕飞称“我理想的伴侣就是玲”,以此证明李改玲、廖燕飞存在情侣关系的事实,且廖燕飞是想与李改玲结某的。廖燕飞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当时是情侣关系,但没有表达过与李改玲结某的意思,只是想与李改玲在一起,但不是结某对象。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廖燕飞知道李改玲未按其要求流产之后辱骂李改玲的事实。廖燕飞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廖燕飞称当时其已跟李改玲说清楚了,不要再联系,但李改玲一直纠缠,要求廖燕飞支付50万元,而且李改玲与其他人也一直有交往,无法确定孩子是谁的,当时廖燕飞说孩子生下来是廖燕飞的就由他来养,但李改玲不生孩子,就是要廖燕飞支付50万元。三、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屏,其中廖燕飞称“我不是说了么,我会承担的”、“你尽管生”、“生下来再说吧”,李改玲称“你说生下来就是让我走,孩子给你”,廖燕飞称“那不走也可以啊。你认为我养活不了你们娘俩吗”,证明廖燕飞是孩子父亲的事实。廖燕飞认为当时其并不知道孩子是谁的,只是说如果孩子是他的,该担的责任廖燕飞会承担。四、廖燕飞与律所工作人员通话记录,证明廖燕飞承诺给付李改玲15万元补偿款。廖燕飞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李改玲方在通话时套路廖燕飞,而且廖燕飞当时只是提个方案,并不是承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改玲主张廖燕飞承担侵权责任,李改玲应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从本案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案件事实关联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李改玲、廖燕飞曾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在廖燕飞与案外人结某的情况下,李改玲、廖燕飞仍断断续续保持男女关系,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从双方的交往过程以及2020年5月李改玲怀孕之后双方的沟通情况来看,无法排除李改玲怀孕系李改玲、廖燕飞双方共同行为所致。然怀孕本身并不直接对李改玲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在不违背任何一方意志的情况下并非单方面可实施,李改玲、廖燕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性生活中会导致怀孕、生育或流产等情形,但双方均放任了这种情形的发生,并不存在廖燕飞主观上故意侵害李改玲身体的事实,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李改玲要求廖燕飞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廖燕飞自愿支付李改玲医疗费6,852元,法院予以照准。关于李改玲提出的廖燕飞曾承诺支付李改玲15万元补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廖燕飞在通话中与案外人协商相关事宜时提出的方案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李改玲据此要求廖燕飞承担支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李改玲作为女方怀孕后又行人工流产,对健康确有一定损害,与双方的行为不当具有一定关联,经综合考量,酌情确认廖燕飞一次性补偿李改玲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廖燕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改玲医疗费6,852元;二、廖燕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李改玲10,000元;三、李改玲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改玲要求廖燕飞承担侵害健康权的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廖燕飞存在侵害其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以及与李改玲所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李改玲在2017年知晓廖燕飞已婚的事实,然而此后双方仍保持一定的男女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交往过程以及李改玲怀孕后双方的沟通情况,认定无法排除李改玲怀孕系双方共同行为所致,本院予以认可。李改玲与廖燕飞对自身行为均不够谨慎,疏忽放任,对李改玲怀孕并行人工流产的结果,双方行为均有不当之处,但难言廖燕飞对李改玲存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和过错,故对李改玲要求廖燕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为平衡双方利益,一审法院考虑李改玲两次怀孕流产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实际影响,酌情确认廖燕飞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义务,亦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李改玲上诉要求廖燕飞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害补偿金,无论是双方所称廖燕飞的口头承诺,亦或是廖燕飞在与案外人沟通中提出的协商方案,均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义务,故对李改玲要求廖燕飞履行此项支付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至于李改玲上诉称廖燕飞对其实施精神控制导致其精神抑郁,并要求廖燕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改玲对此未提供充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改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上诉人李改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伊红审 判 员 周 喆审 判 员 谢亚琳法官助理 许力婷书 记 员 闵嘉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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