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从芬与陈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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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740号案件名称
冉从芬与陈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冉从芬;陈朝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740号 原告:冉从芬,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重庆市石柱县,现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陈朝平,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从芬与被告陈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从芬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从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从芬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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