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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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200号案件名称
闫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200号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旸。被告:李某某。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以被告李某某已主动支付装饰装修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书可负担。审 判 员 李 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彬书 记 员 郝健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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