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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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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200号
  • 案件名称

    闫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200号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旸。被告:李某某。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以被告李某某已主动支付装饰装修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书可负担。审 判 员  李 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彬书 记 员  郝健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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