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双、吴泽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18号
  • 案件名称

    吴双、吴泽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双;吴泽礼;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邓美芝;吴振红;吴振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振红,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吴泽礼,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邓美芝,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吴双,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系吴泽礼、邓美芝之女。吴振红与吴泽礼、邓美芝、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息7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双2年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振红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1800.00元;给付期限:2021年9月底前给付6800.00元,2021年12月底前再行给付5000.00元;同时自2021年10份月起每月10号前给付2500.00元至2023年10月止(共计60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吴振红同意解除对吴泽礼、邓美芝、吴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