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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徐绍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鲁1422执737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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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鲁1422执737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刘荣春、徐绍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荣春;徐绍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737号之六申请人:刘荣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相衙镇刘道村**号。被执行人:徐绍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荣春与被申请人徐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徐绍英在股的辽宁沃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等手续,原冻结案号(2019)鲁1422执737号之四,原冻结时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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