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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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768号案件名称
刘莉、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莉;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女,回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王湾村二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675140044Y。法定代表人:张万明。被执行人:张万明,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做出了(2020)陕09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万明对上述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保全费1550元,共计3752.5元,由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判决的生效后,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逾期未履行,刘莉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名下所属财产均被另案查封、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张万明、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学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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