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楚璇与邓垚,祁小芹,邓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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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523号案件名称
张楚璇与邓垚,祁小芹,邓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垚;祁小芹;邓贵文;张楚璇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楚旋,女,汉族,住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杰,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贵文,男,汉族,住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小芹,(邓贵文之妻),女汉族,住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垚,(邓贵文之子),男,汉族,住镇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狄红梅,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楚旋因与被上诉人邓垚、祁小芹、邓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楚旋提出何毅已将案涉房屋购房款向其返还,其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征求被上诉人邓贵文、祁小芹、邓垚意见,三被上诉人均表示同意张楚旋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楚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楚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楚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楚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小平审 判 员 王金新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茜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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