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利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异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异125号案件名称
纪利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纪利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异125号提出异议人(案外人):纪利辉,女,1979年4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纪利辉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其对伊川县天翔小区3单元3层30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居住权,并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程序。纪利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案涉房产不是被执行人赵留柱的财产,不应成为被执行财产,伊川县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异议人已经实际入住,依法享有居住权,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纪利辉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在2021年4月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5月1日作出(2021)豫0329执异71号裁定,驳回异议人纪利辉的异议请求。后纪利辉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2397号判决,驳回了纪利辉的诉讼请求,纪利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纪利辉本次提出的异议申请目的仍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次纪利辉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即案涉房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纪利辉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张婵欣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司磊磊书 记 员 史冬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