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70号案件名称
王志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志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贺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海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性,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强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11394.23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79.1元,剩余8415.13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9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州天润九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329号 下一篇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与陆丽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