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生、于亚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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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2690号案件名称
张铁生、于亚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铁生;于亚新;郎亮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2690号原告:张铁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于亚新,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郎亮,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生、于亚新与被告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生、于亚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生、于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铁生、于亚新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肖延君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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