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8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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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884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兆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8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显驹。委托代理人:严万昌,系该公司新塘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飞兆,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飞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2020)桂048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飞兆向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5029.35元、利息3267.69元,费用4844.42元,共23141.46元(利息计至2020年5月21日,之后利息以双方约定另计)、负担诉讼费190元、财产保全费2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钟敏艺与被执行人杨飞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杨飞兆从2021年10月起每个月至少归还不少于1800元给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直还清为止(已履行6000元);2.申请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杨飞兆的限制消费令以及解除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的冻结;3.若被执行人杨飞兆连续三个月不按上述方案还款的,申请执行人就尚欠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481执8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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