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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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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913号
  • 案件名称

    刘建国、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国;曲晓芹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913号原告:刘建国,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安市。被告:曲晓芹,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安市。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 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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