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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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913号案件名称
刘建国、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建国;曲晓芹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913号原告:刘建国,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安市。被告:曲晓芹,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安市。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曲晓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 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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