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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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09号案件名称
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09号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兴鹏大厦2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745267X。法定代表人:吴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十四顷村至尊门第住宅3号楼9号底商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D0TCD0X。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理。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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