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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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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09号
  • 案件名称

    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09号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兴鹏大厦2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745267X。法定代表人:吴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十四顷村至尊门第住宅3号楼9号底商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D0TCD0X。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理。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睿翼风腾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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