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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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保258号案件名称
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58号申请保全人: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宋富贵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唐云川职务:公司总经理 我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冻结被保全人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0万元限额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以120万元限额冻结了被保全人和田中核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665336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保全,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未能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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