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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毛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2822民初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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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2民初2909号
  • 案件名称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毛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毛圣华;万明芬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22民初2909号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住所地:本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26117284W。负责人:邹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钢(特别授权),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圣华,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万明芬,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诉被告毛圣华、万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二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0元,减半收取计104.3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毛圣华、万明芬已于庭外赔偿原告该诉讼费用损失。审判员  曾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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