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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华华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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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初165号
  • 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华华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华华家电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6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道县华华家电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道县营江路**/div>经营者:张华。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道县华华家电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道县华华家电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华华家电店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李秋云审 判 员 万竹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嘉辉书 记 员 杨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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