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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双、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9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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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9573号
  • 案件名称

    韩玉双、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玉双;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9573号原告:韩玉双,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刘广山,系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571730H,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沙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建伟,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文萍,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双与被告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双撤回对被告大连华侨果树农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康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人民陪审员  那成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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