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华、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0民初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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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民初495号案件名称
邱永华、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邱永华;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凤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0民初495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 被告:邱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永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燕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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