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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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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219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2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0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370H。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凤,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路南103号泰森千禧时代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TTL43。法定代表人:薛养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秦人映客电影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院印法发)法官助理  白天骄 书记员   李雨萌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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