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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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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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经营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4244887F。负责人:翁虎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娥,女,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98410。法定代表人:沈忠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3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珀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支付执行款81235.3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7元、执行费11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周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雷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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