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庭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81执保3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保302号案件名称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庭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681执保302号本院立案庭:你庭移送执行的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明兴执行保全一案,经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财产详见附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吕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10425号 下一篇 李庆贺与虞桂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