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云姑、吴志华赡养费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1227民督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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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督3号案件名称
姚云姑、吴志华赡养费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云姑;吴志华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1227民督3号申请人:姚云姑,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侗族,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志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侗族,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姚云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吴实山、被申请人吴志华与系申请人姚云姑的儿子,2019年2月10日,吴实山与被申请人吴志华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姚云姑赡养费250元。但是,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被申请人吴志华一直未支付赡养费。要求被申请人吴志华支付申请人姚云姑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的赡养费3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志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姚云姑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的赡养费375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吴志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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