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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谭浪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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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谭浪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谭浪清;袁明香;袁本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叶新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浪清,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袁明香,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袁本坤,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谭浪清、袁明香、袁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诉。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叶新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浪清,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袁明香,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袁本坤,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谭浪清、袁明香、袁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诉。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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