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凤、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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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21号案件名称
孙晓凤、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晓凤;高新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21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20日,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711200014。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011082546。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严继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梦真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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