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敏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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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719号案件名称
杨月敏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月敏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719号申请人:杨月敏,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月敏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月敏称,被监护人杨耀敏与傅建民(于2021年1月12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无婚生子女。被监护人父母杨福龙(于2008年7月1日报死亡)与江莲娟共生育四名子女,即杨月敏、杨雪敏、杨德民及被监护人杨耀敏。被监护人杨耀敏于2020年6月2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特23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申请人起诉来院,恳请指定申请人杨月敏为被监护人杨耀敏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杨耀敏与傅建民(于2021年1月12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监护人杨耀敏的父母杨福龙(于2008年7月1日报死亡)与江莲娟共生育四名子女,即杨月敏、杨雪敏、杨德民及被监护人杨耀敏。被监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特23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无子女,其配偶及父亲已去世,故其母亲江莲娟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江莲娟年事已高,其当庭表示自己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监护人,均到庭表示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申请人杨月敏为被监护人杨耀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俊书记员 邵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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