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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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张凤英;张凤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营盘中路。法定代表人:张烨。被执行人:赵波,男,汉族,1983年04月08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1955年07月14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赵柒,男,汉族,1953年11月17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凤莲,女,汉族,1963年11月23出生,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李跃进,男,汉族,1964年09月05出生,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张凤英、赵柒、张凤莲、李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本院在首执期间作出的(2020)陕0822执15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柒名下房屋一套、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柒名下房屋一套、车库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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