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家洪、郭小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028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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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财保9号案件名称
古家洪、郭小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古家洪;郭小斌;罗国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财保9号申请人:古家洪,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州,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郭小斌,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被申请人:罗国均,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申请人古家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小斌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X号、被申请人罗国均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9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家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小斌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罗国均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900000元为限;二、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周某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市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川2020隆昌市不动产第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 静书 记 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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